契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且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完善、成熟。中国古代契约大约萌芽于原始社会后期伏羲、神农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手工业、畜牧业逐渐成为专业化或半专业化的行业,同时,部落之间、氏族之间、家庭之间,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有易无”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需求。后来随着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人们除了财物的买卖关系之外,租赁、抵押、典当、遗产继承、赔偿等关系亦相继产生发展。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契约救济等精神逐步成为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
本次济南市博物馆承接聊城中国运河文化博物馆契约展就是从数万件契约文献藏品中精选出来的代表作品,以期“契古约今”,发扬诚信守约精神,为打造诚信中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典当契】
典当契是指过去以衣物、金、玉、布帛等动产作质押,交付当铺,以换取部分急用资金,受押物品成交后,双方签订的契约。契约载明所当物品及典当价款、质押期限,质押期到期无力赎回者,质押品系归当铺所有。典当业最早始于南朝时的寺庙,历代延续,直至新中国成立。
典当契: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规格:53.5×38cm
典当契:中华民国六年(1917年),规格:44×52cm
典当契:中华民国七年(1918年),规格:53.5×38cm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审判机构经常使用的一种约束性、告知性、行为指导性文书。内容涉及申诉、判决、执行等民事诉讼行为,是研究清代中后期和民国时期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重要文献资料。
法律文书:中华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规格:45×47cm
法律文书:1952年,规格:22×12.3cm
【过继契】
过继契是指自己无嗣,而将兄弟或他人之子过继为子,承担赡养之责。自己百年之后,过继者可继承主家财产,为保证双方权益,需订立契约。过继,亦称过房。故又称过房契约。
过继契:清宣统四年(公元1912年),规格:42×48.2cm
过继契: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规格:42×23cm
过继契:1952年,规格:63×38cm
契约是历史的产物,通过展览,人们会更充分地认识到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低估的作用。契约文书记载了民间社会物权和债权行为,涉及到土地、房产、耕畜、商品的买价、租价、典价、工价以至赋税、货币、度量衡等珍贵数字,是研究经济史、土地制度史、阶级关系史、民族关系史的重要资料。正因如此,通过这个契约文书展览,以期达到传播历史知识,普及法制观念,树立诚信道德,弘扬民俗文化之目的。
(济南市博物馆
2021年8月20日)